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371号
原告:***,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花,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喜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立发街道刘缺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F2WH8R。
法定代表人:尤红梅。
被告:海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平桥村二十四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2469N。
法定代表人:曹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紫宸,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公司督察考核科科长。
被告:南通林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区(原海安镇)安平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3AK53T。
法定代表人:尤明。
被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光,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平桥小区节能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0283846K。
法定代表人:张跃兵。
原告***与被告海安喜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林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
审 判 长 孙翠燕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