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561号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五组。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尚俊,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旭鹏,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鹏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靳超锋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54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旭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