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562号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墩头镇毛庄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尚俊,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李志强,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李**举,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第三人李**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由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