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573号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五组,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尚俊,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系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高团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团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