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帅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565号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5组。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尚俊,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霍帅通,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李**举,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帅通、第三人李**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