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671号
原告:***,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之夫),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应茂,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景成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惠政东路168号亿联广场1幢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93382056。
法定代表人:石仁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川区原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644R。
法定代表人:杨德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景成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巍峰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