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96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2296号
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41681L,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承西桥路**。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蒋海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3386770A,,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邹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宇,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公司)诉被告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蒋海鑫,被告瑞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陈佳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瑞隆公司支付货款536143.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瑞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5日,瑞隆公司与隆光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隆光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瑞隆公司交付了货物,而瑞隆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7年11月8日,瑞隆公司尚结欠隆光公司货款536143.0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现隆光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隆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瑞隆公司辩称,一、隆光公司所述的欠款金额有误,隆光公司与瑞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隆光公司曾于2015年6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合同标的物铝板的面积计算发生争议,后隆光公司未能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双方在铝板的面积进行了数次的核对。2016年9月,隆光公司提出的面积数据为10777.514平方米。而瑞隆公司确认的面积为10660.154平方米,计算的货款的金额1941000.685元,2017年的1月27日,也就是农历除夕,双方结算后,最终确认瑞隆公司的欠款金额为190万元。因瑞隆公司已经支付了160万元,余款30万元由瑞隆公司于2017年的农历年底之前全部结清。隆光公司应当提供190万的增值税发票。隆光公司现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是1904641.75元,所以在本案中,瑞隆公司尚欠的金额为30万元。隆光公司多出的部分应当予以驳回。二、隆光公司主张的利息也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17年的农历年底,隆光公司起诉时,瑞隆公司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瑞隆公司并不构成违约。隆光公司不应当主张利息。三、隆光公司提供的“交货明细表”与“送货清单”不吻合。
综上,双方对欠款金额达成合意,现瑞隆公司同意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隆光公司起诉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隆光公司部分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5日瑞隆公司与隆光公司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加工产品名称:氟碳铝单板,二、单价、数量及总额……说明:①按加工图纸的实际下料面积计算,每边不超过2.5公分的折边不计算面积,空方不计算面积。②板展开宽度≥1.3m、<1.5m加5元/㎡(应包括1.5m,不含1.3m,以后的展开板宽度以此类推),≥1.5m、<1.6m加12元/㎡,≥1.6m,<1.7m加20元/㎡,≥1.7m,<1.8m加25元/㎡,≥1.8m加30元/㎡。一般异形板加10元/㎡。焊接板加焊缝10元/m。……焊接板加焊缝10元/米。三、质量标准及颜色:①基板采用国产1100-H24铝板。加强筋必须按国家行业标准放置,并保证产品表面的平整度。②采用优质氟碳涂料,涂膜质量按GB/T23443-2009(建筑装饰用铝单板)标准执行。③颜色由甲方指定颜色即浅咖啡色(见甲方样板)……四、货物交接、付款结算:①乙方负责将氟碳铝单板成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工地,甲方派人负责卸货。②本合同在甲方提供图纸尺寸后6个工作日内开始供货,并确认不耽误施工现场安装工的安装。③本合同约定当乙方发货每满30万元并经确认后付给乙方60%的货款,余款在本工程供货结束留5%的质保金后全部结清。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结清(2014年年底),货款支付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约定:①双方在签约后向对方提供的图纸、信函、传真、补充条款等可以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合同相同效力。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的立面分格图。③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较为准确的订货面积。八、本协议双方恪守、全面履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应予退回重新制作,影响甲方工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工期延期费、工人工资、施工脚手费等)。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另查明:瑞隆公司与隆光公司合同签订后,隆光公司共计发货34次,实际发货面积为11373.608平方米。双方一致确认除隆光公司开具给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公司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已开具发票1904641.75元,瑞隆公司已付款160万元。另双方亦一致确认标准板型铝单板的单价为182元/平方米。隆光公司提供的交货明细表交货明细与所有的送货清单都有对应,交货明细表第2、3页表头日期“2013年”应为“2014”年,系笔误。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货物的计算面积即双方合同第二条①按加工图纸的实际下料面积计算,每边不超过2.5公分的折边不计算面积,空方不计算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后隆光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货物的计算面积进行评估。后本院委托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氟碳铝单板折边计算方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19年6月25日,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一份,该鉴定结果为:经我公司鉴定,所谓边是指边缘,对本项目的折边来说是指最外面一条边,不能计算面积。除此之外,折边后能在平面或立面上看到的称为造型,应按展开面计算。本项目根据提供的铝板加工图纸,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隆光公司支付鉴定费6900元。
以上事实,由隆光公司提供的交货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铝板加工合同、发货面积清单,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隆光公司与瑞隆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货物的计算面积,即双方合同第二条①按加工图纸的实际下料面积计算,每边不超过2.5公分的折边不计算面积,空方不计算面积。本案经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隆光公司根据提供的铝板加工图纸,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根据隆光公司的发货明细表,隆光公司总供货11373.608平方米,总货款2136143.04元(其中一般异形板加10元/㎡),瑞隆公司已支付货款160万元,尚应支付货款536143.0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瑞隆公司辩称2017年1月27日双方曾对涉案工程剩余款项进行结算,双方一致以30万元进行了结。本院认为,该欠款确认函系复印件,欠款确认函上面记载的是常州杜平公司,而本案系江阴隆光公司,且隆光公司亦否认“杜平”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故瑞隆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瑞隆公司又辩称隆光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17年的农历年底,隆光公司起诉时,瑞隆公司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瑞隆公司提供的双方结算后欠款确认函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故瑞隆公司关于利息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关利息应按合同予以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36143.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鉴定费6900元,合计20082元(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巴益军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剑波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