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2司惩4号

被罚款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承西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如下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一、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双方结算后欠款确认函》原件,本院就上述确认函上的“杜平”签字是否为杜平所签询问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平陈述“不记得签过这个字”,后本院依法向其释明,杜平陈述上述确认函上的“杜平”并非其所签。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检材确认签字处“杜平”签名字迹是直接书写形成。2.检材确认签字处“杜平”签名字迹是杜平本人书写。上述鉴定结论可以证实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就关键证据作出虚假陈述。二、2020年8月13日下午2时许,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平与承办法官通话时多次辱骂案件承办法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