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669号-1
申请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41681L,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承西桥路**。
法定代表人:杜平。
被申请人: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3386770A,,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申请人:***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559X,住,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与沿江路交界东南88米/div>
法定代表人:郭广才。
申请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