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隆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494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陈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40组。
法定代表人邹海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洪桥社区15组。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陈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547768元,该款分期履行,由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春节前给付219107元;于2017年春节前给付164330元;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164331元。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可就547768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如??市东陈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南通瑞隆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未预交)。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9日被本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已收到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志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