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3民初1422号
原告: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集镇杨陈庄行政村北(老棉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0ENC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幢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662008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