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582号
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村8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大生创业园3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