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582号 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村8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大生创业园3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