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办事处钟家埠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大生创业园3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处路西颐高上海街一期B座1204室。
负责人:**。
原告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