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3335号
原告:***,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街道大生创业园3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北环路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系菏泽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练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