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820号
原告:**坤,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
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坤与被告南通中居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3月18日,原告**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计1687元,由**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