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4113号之二
原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辉德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体育路518号金鹰商业中心第2.3幢3单元7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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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