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

6283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283号
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范浩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光,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辉德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15元,由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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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