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08号之一
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亚,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温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益均,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