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938号
申请人: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PTTWR6,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街道新塘工业园(新塘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房屋)。
经营者:史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598220X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申请人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与被保全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