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民初3162号

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598220X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信息大厦2-C。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96X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文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