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9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街道新塘工业园(新塘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房屋)。
经营者:史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中衡设计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9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姑苏区静静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