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执行董事。
关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5691元,并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3、不动产方面,执行过程中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且均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或已设定抵押。
4、2020年3月16日,本院作出裁定受理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16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