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73常州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773号
原告:常州林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西路88号万都建筑装饰城东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DGEM3R。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大厦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598220XP。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林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常州林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华杰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