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689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长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良,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之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