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68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长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良,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之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桥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采取了网络冻结措施。经苏州市吴中区建筑管理处核实,上述尾号为**的银行账户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苏地***号地块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桥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