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6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装饰城B-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63837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家居生活广场)2幢B50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TX7799。
法定代表人:***。
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价款190000元(含税金)。履行时间和方式:该款于2019年7月15日前履行90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履行20000元。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约定:如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一期不按期履行的,则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价款一并申请执行。二、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8元,由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17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赛格橙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由注册资本5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尚未执行到位10386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