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0030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国际装饰城B-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63837429。
法定代表人:韦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9号美城休闲广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LC97XB。
法定代表人:刘丽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映雪,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丰竟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猎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都市猎人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韦广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映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丰竟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13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882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2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5日,以被告实际付清日为截止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6日,被告都市猎人公司与原告虞丰竟致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需装修空间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工程价款为160万元整,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35%即56万元,工程过半付35%即56万元,工程完工付25%即40万元,完工后年底付清5%即8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工程量,经确认增加工程量价款为315887.4元。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并交付被告经营使用,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2000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294773.4元,逾期付款利息18379.12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2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5日,以被告实际付清日为截止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
被告都市猎人公司辩称,1、被告对涉及未结清的工程款132000元无异议,但是尚未至付款所达到的条件。根据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25%,完工后年底付清5%,但是在原告为被告所设计施工的工程中,其中关于砌墙内应当嵌入钢筋,至今原告仍未履行完毕。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被告就此问题多次强调应当在墙内嵌入钢筋,但是原告没有操作。原告后在2018年8月进行了返修,对部分的墙体进行了加梁加柱,被告是不予认可的,没有签字确认,并要求对全部墙体进行加固,在原告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外,根据国家关于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超过3.5米以上的墙体嵌入钢筋(详见规范的第42-45页)是强制性要求,但原告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要求,没有完成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将电缆接入到隔壁超市的消防电缆,被告的出租方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6日发送通知函要求整改,目前已经整改,产生费用1500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3、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认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都市猎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履行返工义务,对装修中涉及的砌墙实施钢筋加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承担返工期间的反诉原告的停业损失15万元;3、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误接电缆造成的反诉原告的损失15000元;4、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反诉原告的室内装修工程由反诉被告进行设计及施工,工程预算价款为160万元,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原告有权对不符合反诉被告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施工的权利;对反诉被告装修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返工。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室内所有的墙体未嵌入钢筋加固,反诉原告多次反映均无果。2018年8月18日,反诉被告对部分墙体进行加梁加固,但其他的墙体仍未返工加固。2019年7月1日,反诉原告的场地正式开始营业。反诉原告认为,国家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对超过3.5米以上的墙体要嵌入钢筋加固,但反诉被告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返工,由于反诉原告目前已经在营业,应当对返工期间的停业予以赔偿,特向法院提起反诉,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庭审中,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请求第三项。
反诉被告虞丰竟致公司辩称,设计方是反诉原告指定的,反诉被告按照设计完成了全部义务。案涉砌墙钢筋加固部分,反诉被告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进行了加固,也通过了包括安监等政府部门的验收,没有任何再加固的必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手段。反诉原告在工程保修期内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反诉被告提出过对已经完工的墙体按照所谓的强制性标准再加固的要求。因此反诉请求第一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反诉请求第二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反诉原告的该请求,案涉装修工程既未造成反诉原告停业,也未造成反诉原告的损失。反诉被告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12月就完成了全部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必须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进行工程验收,反诉原告都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并投入实际使用,应当视为对案涉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恳请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都市猎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虞丰竟致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乙方对甲方进行室内装修,承包方式:部分主材、辅材、人工(详见预算单),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属下需装修空间装饰进行设计及施工,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项目预算单按实际项目计算;合同预算金额为160万元。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5%计56万元;工程过半,付款35%计56万元;工程完工,付款25%计40万元;完工后年底付清余款计8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后,虞丰竟致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12月7日全部施工完毕。案涉装修工程双方没有形成书面验收手续,都市猎人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际使用案涉装修工程。
关于案涉装修工程总价款问题,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内价款为1548886.02元。对于虞丰竟致公司主张的增项价款315887.4元,虞丰竟致公司提交了19张工程联系单,根据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记载,工程联系单1号〔观摩区电动移门(门禁),虞丰竟致公司主张德格感应门电机1套48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2号(地面积水处理及休闲区顶面龙骨损坏及人工费,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价款1730元,虞丰竟致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广新对该价款1730元予以签字确认)、工程联系单3号(砌墙返修加固,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65100元,都市猎人公司未签字确认)、工程联系单4号(新风、空调系统增加电线,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36928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5号(变更吊顶方案已排好的电工返工费,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20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6号〔已做好的游戏厅区轻钢龙骨隔墙及拆除(更换轻质砖隔墙),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18892元,都市猎人公司未签字确认〕、工程联系单7号(进入口门扩大有关事宜,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80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该价款8000元)、工程联系单8号(原墙面凹凸处粉刷,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539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9号(休闲区水吧台水槽排抽水泵事宜,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655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0号(空调外机基层、超市补墙洞及粉墙面预埋件事宜,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36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价款3200元)、工程联系单11号(射箭区增加弓厢柜及靶位事宜,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32483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2号〔休闲区已做好乳胶漆顶面木工、油漆工修补(物业维修)、游戏厅区储水池事宜,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14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13号(美城人防门,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41525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了门扇尺寸)、工程联系单14号(原坡道改踏步,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45728.9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5号(新增三间包厢和一间接待室墙面世艺术漆,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29207.7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6号(新增电梯间墙面涂料、踢脚线及卫生间顶面装饰,记载价款7564.8元,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7722.8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7号(卫生间增加淋浴及门厅处过门石返工,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1312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工程联系单18号(零工,记载价款3000元,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2700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19号〔检修口,45*18=818元(此处计算错误,应为810元),虞丰竟致公司主张价款818元,都市猎人公司签字确认增加18个检修口以及尺寸〕。庭审中,虞丰竟致公司确认收到都市猎人公司已总计支付的157万元装修工程款。
都市猎人公司主张,国家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对超过3.5米以上的墙体要嵌入钢筋加固,但反诉被告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返工。相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3.4.23)“填充墙长度超过5m或墙长大于2倍层高时,墙顶与梁宜有拉接措施,墙体中部应加设构造柱;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墙高超过6m时,宜沿墙高每2m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对此,都市猎人公司申请鉴定,请求事项为对虞丰竟致公司设计装修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39号裕坤美城负二层都市猎人公司的室内墙体进行质量鉴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是否对墙体加梁加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虞丰竟致公司要求判令都市猎人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所欠原告装修款294773.4元的诉讼请求。案涉装修工程总价款问题,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内价款为1548886.02元。对于虞丰竟致公司主张的增项价款315887.4元,诉讼中,虞丰竟致公司提供了19张工程联系单,载明了施工内容、施工单价及总价;都市猎人公司仅对部分工程联系单载明的工程量、价款予以确认,未对全部价款予以确认。由于都市猎人公司接受虞丰竟致公司新增工程量,对此应承担相应对价,都市猎人公司签收虞丰竟致公司工程联系单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款提出异议,而都市猎人公司在2019年7月1日实际使用案涉装修工程直至虞丰竟致公司提起诉讼,期间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结合都市猎人公司签收的虞丰竟致公司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价款和都市猎人公司明确认可的价款,以及虞丰竟致公司本案中主张的价款,确认价款如下:工程联系单1号确认价款4800元、工程联系单2号确认价款1730元、工程联系单4号确认价款36928元、工程联系单5号确认价款2000元、工程联系单7号确认价款8000元、工程联系单8号确认价款5390元、工程联系单9号确认价款6550元、工程联系单10号确认价款3200元、工程联系单11号确认价款32483元、工程联系单12号确认价款1400元、工程联系单13号确认价款41525元、工程联系单14号确认价款45728.9元、工程联系单15号确认价款29207.7元、工程联系单16号确认价款7564.8元、工程联系单17号确认价款1312元、工程联系单18号确认价款2700元、工程联系单19号确认价款810元。以上合计231329.4元。案涉装修工程总价款,本院确认为1780215.42元(1548886.02元+231329.4元)。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虞丰竟致公司已完成案涉装修工程,收到装修工程款157万元,故都市猎人公司还需支付虞丰竟致公司装修工程款210215.42元。
关于虞丰竟致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虞丰竟致公司起诉前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最终进行结算,故都市猎人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都市猎人公司主张的返工及承担返工期间的反诉原告的停业损失15万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虞丰竟致公司亦不予认可。都市猎人公司提供《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条文,主张虞丰竟致公司的砌墙工艺违反了上述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都市猎人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规范条文并非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仅为指导性条文,虞丰竟致公司按照与都市猎人公司签订的合同完成自己的工作,并没有过错。案涉装修工程未经验收都市猎人公司即擅自使用,应视为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现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相关损失,本院对都市猎人公司主张的上述返工及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1021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86元,被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负担2013元。原告苏州虞丰竟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都市猎人射击运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