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283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2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28万元予以冻结(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继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王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