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283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了(2020)陕0822民初2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中28万元进行了冻结,现根据原告申请,须解除对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中28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中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王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