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380号
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凯豪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凯豪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凯豪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法官 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