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MAUCA3M。
法定代表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第7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51元、负担执行费73元,合计116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551元、负担执行费73元,合计11624元;
二、如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6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