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16326号 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环南新村21号(东泰花园)2幢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和谐广场C座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越西县。 第三人:云南正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顺通社区第三城映象欣城B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柘**。 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与被告***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云南正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云南正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