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正合高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夏正合高科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正合高科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宁0205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宁夏正合高科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宁02民终869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宁02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