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57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与扬州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357号
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田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NHNCNX8。
责任人:李红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王庄路和美苑1-5#。
法定代表人:宰美琴。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与被告扬州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0日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高港区广建沙石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谭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建平
书 记 员  曹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