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扬州市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46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第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