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精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708号
原告: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时开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有才,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邮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精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金华,员工。
委托代理人:**,员工。
原告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精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4元,减半收取计5797元,由原告扬州中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