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7民初580号
原告:麦盖提天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顾庄居委会窑桥一路17号(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麦盖提天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麦盖提天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盖提天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1.8元,减半收取4710.9元,由原告麦盖提天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