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伊犁吉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7民初107号
原告:伊犁吉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四组中小企业园C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四环外8-610618#104号。
负责人:***。
原告伊犁吉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伊犁吉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吉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