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781号
原告:疏勒县三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工业园区黄河西路0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顾***会窑桥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疏勒县三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疏勒县三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疏勒县三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