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82某某与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北郊国网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资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被执行人公司正常经营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7年11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通知后未能到庭,未能履行义务,亦未申报其财产情况。
3、2017年11月、12月,2018年2月等,本院数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4、2017年11月16日、12月13日,2018年2月26日、5月4日等,本院以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数个,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四十余个执行案件其账户余额已被在先案件扣划,不足以清偿在先执行案件,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5、2017年11月、12月,2018年2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7年11月、12月等,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苏C××号车辆,因为能查找到该车下落,暂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7、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3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17年12月,因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1、2018年1月,因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猛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2、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案外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本案在内的33案查封被执行人中亚核电建设集团的到期债权1500000元。目前,协助义务人已经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发放了部分工人工资。
13、2018年5月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4645.5元。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3354.5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1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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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云旺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孔祥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 尧
书 记 员 白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