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457号
原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104国道南侧中亚电力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提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凯欣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