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工程处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835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太统村张巴沟社。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毛畈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工程处,工程地址:平凉市泾川县世纪花园D区项目部。
负责人:***,该工程处项目经理。
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泾川县北新街临街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工程处、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1元,减半收取4801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