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02民初642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泾川县北新街临街,实际经营地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劳务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0日,***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项目部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了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E区5#、6#楼的墙面砖、地板砖、前室厅公用部分贴砖的部分人工工程承包给***,协议中具体约定了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按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严格履行了双方合同项下的义务,带领工人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完工后,***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作量对账,经核算,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应付***劳务费26万余元,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支付了25万余元,下剩1万元时,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扣除了施工时2000元的零工钱,承认尚欠***8000元,但至今未付。 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继续支付剩余劳务费是***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造成2.8万余元损失,应当由***承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2.由于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造成的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3.墙面砖、地板砖,铺贴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其根本含义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贴砖装修工程,但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24日经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发现世纪花园E区5#、6#楼的墙面瓷砖多处有裂缝、错台、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返工,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过错应当由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承担,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返工维修,并承担维修的材料,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维修,随后由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组织工人进行返工,整个返工维修工程中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替***支付材料费7063.58元,人工费21730元,共计28793.58元,该部分费用应当由***承担,扣除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付的8000元工程款后,***应当继续向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20793.58元。二、***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其所诉于法无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2.由于乙方不遵守合同,人员配备不到位,技术力量不强,质量、观感不符合要求,工期延误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完成合格工程的60%进行结算,结算时一次处理,一次性扣清”。但实际结算时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除,而是全额给***进行了结算,***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是一种违约行为。综上,***的诉请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请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墙面砖、地板砖、前室厅公用部分砌砖工程施工协议书》1份,将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承包的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平凉市××区#、6#楼前厅公用部分墙面砖、地板砖等工程发包给***施工,协议约定:人工费37元/平方米;月报形象报量必须验收合格,按合格工程量70%计算,以此类推,剩余待承包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给付;***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单位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的技术交底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一律由***自负如返工造成的材料费、人工费一律由***承担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处罚;由于***不遵守合同,人员配备不到位,技术力量不强,质量、观感不符合要求,工期延误等,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完成合格工程的60%进行结算,结算时一次处理,一次性扣清;等等。施工结束后经双方核算,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欠***工程劳务费8000元。2022年3月24日,开发商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检查,给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出具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指出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E区“5#楼14层、15层和6#楼23层、24层电梯前室及过道的墙面瓷砖施工质量差,空鼓量大,检查验收不合格,问题最为突出,其他楼层也有空鼓问题,责令你单位全面检查,凡是空鼓、裂缝、错台、垂平度差的墙面全部返工处理。5#、6#楼前室及过道处理地砖空鼓的必须返工重贴。以上问题限你单位在15天内整改完毕,并经项目部及监理现场复查后,将处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我公司审核”。出现此质量问题的工程,正是***实施。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即通知***返工,***派人只返工了5#楼东单元的5楼、8楼、12楼、13楼、18楼等,并未全部返工,***也未去过返工现场。此后,剩余工程是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组织人员返工,仅5#、6#楼内墙修补就支付给修补人员***、***、**头3人工资15860元,这还不包括其他返工人员的工资及材料费。返工结束后,***也没有和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进行最终工程劳务费用的结算。 上述事实,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有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辩解及其提供的证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约定应当由***返工并承担费用,但***并没有组织人员全部返工,只进行了部分返工,剩余的工程是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组织人员返工并支付了费用,***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工程因质量不合格返工之后,双方就工程费用再次进行过核算,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欠***工程款的事实。综上,对***要求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支付***劳务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