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02民初4966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北城街临街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现住甘肃省平凉市。(特别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9年5月26日,现住平凉市。(缺席) 原告***与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人工工资152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份至11月份,原告到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兴合大厦项目工地搞电气安装,当时被告承诺每天工资是260元,被告***系该工地项目负责人。后工程干完,双方进行结算,除被告已支付的工资,还下剩19380元未支付,承诺很快会支付,2022年5月份被告只支付了4100元,还下剩1528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绝支付。据此,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受理并判处。 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兴合大厦我们已经付清了所有工人工资,***给原告出具有的欠条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按照工程合同,我已经超额支付71333.1元工程费。我们是财务是自己独立结算,我们只向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管理费。 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递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至11月份,原告到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兴合大厦及世纪花园D3区项目工地搞电气安装,当时被告承诺每天工资是260元,被告***系该工地项目负责人。后工程干完,双方进行结算,除被告已支付的工资,还下剩15280元未支付,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照施工合同和情况说明、支付凭证51张、***一张、给***支付的工资清单、工程结算清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是***承包工程后,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周军换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对原告主张的人工费1528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付清被告***的人工工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15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