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2民初477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台县什字镇青冈铺村户南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灵台县中台镇十字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与被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以其与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完全履行,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