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灵台县绿源扶贫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176号
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西城区溪河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灵台县绿源扶贫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灵台县东大街57号(原粮食局40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台县绿源扶贫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