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3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伟鑫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2)七民初字第4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伟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