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鼎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泾川县鼎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个体户,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
上诉人泾川县鼎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惠农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建筑公司)、冯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泾川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泾川县鼎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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