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1民初1355号
原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泾川金厦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九霄,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18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东庄社***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21950********。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7日,住甘肃省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窑店路社**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21963********。
原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川金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泾川金厦建筑公司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川金厦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泾川金厦建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人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路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