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821执81号
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平中学: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08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标的1630482元,执行费18705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高平中学主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630482。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合议,决定减免被执行人执行费18705元。申请人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